長年旅居國外之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被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僅偶爾回國短暫居住,今年初於國外死亡,其遺留之財產應否申報遺產稅?應否就境內境外財產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本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國外財產如已依所在地法律繳納遺產稅,得自本國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欲申請扣抵,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如無使領館,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作為證明。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應否申報遺產稅,端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符合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要件而定,如符合上述要件規定,則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僅須就其境內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慮,敬請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詢問,以免逾期申報。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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