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健保給付及自費收入,其中自費收入因多以現金交付,致多數醫療院所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惟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若另有自費者,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交付。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該局說明,經查核A牙醫診所負責人甲君之102年度銀行帳戶每日均有2至3筆之現金存入,經加總其存入金額於102年度自行申報之執行業務收入尚無明顯之差異;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每個月均於固定日期轉帳予乙君,乙君係一牙體技術師,乙君說明係受甲君委託製造假牙,按月收取費用,因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經以甲君支付乙君製作假牙費用,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推算假牙自費收入高於該診所已申報部分,甲君亦承認漏報診所假牙自費收入,除須補徵綜合所得稅106萬元外,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查緝逃漏稅為稽徵機關例行性且持續性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醫療院所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其他執行業務收入申報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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