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皆有送禮給員工及客戶之習慣,其贈予員工或客戶的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多數營業人皆不熟悉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營業人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且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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