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不論是否採分次發放,皆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得人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如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加發之獎金、結婚、生育、教育之補助費及員工紅利等)及兼職所得,給付時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時(105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為73,001元),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行選定薪資按全月給付額扣取5%,公司薪資以週薪發放,每週30,000元,105年1月並領取年終獎金6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一、薪資部分:30,000元*4週*5%=6,000元
二、年終獎金60,000元,因未達起扣標準73,001元,免予扣繳。
該局補充,前揭案例,有扣繳單位誤以每次給付總額扣繳稅款,每次給付30,000元,以扣繳率5%計算扣繳稅額1,500元,因未達新臺幣2,000元,而漏未扣繳稅款受違章裁處,該局提醒薪資所得若為每月給付性質,雖分次發放薪資,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按正確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