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罰鍰及營業稅滯納金等計1百餘萬元,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所處之罰鍰及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之逾期繳納稅款所處之處罰,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若為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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