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及公司行號透過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台灣樂天市場及臉書等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倘公司兼營網路銷售,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是以,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為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除於實體店面銷售服飾外,亦將臉書(facebook)列為主要之銷售通路之一,由於甲公司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不論甲公司每月於臉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是否已達8萬元,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公司兼營網路銷售貨物,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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