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受退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接獲退稅支票後,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以辦理支票之兌領。
該局說明,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指定1人為受退名義人之同意書及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若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辦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時,應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文件等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且該筆退稅款依法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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