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代購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網路交易盛行,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賺取代購費,即為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現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現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網路團購或代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第32條之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第35條規定期別每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君於100年至104年間透過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國外商品,其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者,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檢舉,除補繳稅款尚須裁處罰鍰。倘有前開違章情事,惟尚未經查獲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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