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消費者反映向某營業人購買甲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該局說明,如該電話卡僅得在國外使用,其通話服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尚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故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甲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應按實際售價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嗣後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甲電信公司開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併同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近一步說明,銷售國際電信勞務,其營業稅固可適用零稅率,但營業人轉售甲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因該營業人本身並未提供國際電信勞務,故其所賺取之差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基於此種交易性質特殊,為兼顧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並就營業人賺取之差價課徵營業稅,故財政部特別作成上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乙電信公司之國際電話卡500元予消費者丙,依前揭規定甲營業人應開立500元之國際電話卡收據予丙,嗣甲營業人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乙電信公司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經營前揭業務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收據及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並處1-5倍罰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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