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常讓營業人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銀錢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係屬財務上的調度運作,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相對的一方若為營業人,其支付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利息的案例,發現營業人每次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列單申報。前揭案例的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除依國稅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需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如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貸支付利息,應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日後被國稅局查獲時,除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外,還需額外負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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