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 98 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 1 3 厘。

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財政部 98.2.3 台財稅字第 09804500020 號函)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