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下列各項:
1.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損失。
2.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虧損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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