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他人,要不要申報贈與稅?只要民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的行為,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須依法報繳贈與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另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需在超過該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擔任A公司負責人時,A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億元,依A公司之股東會議紀錄、股東認股名冊、股東以債權扺繳股款明細表等文件,甲君係以債權抵繳股款金額計1億1仟5佰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係以A公司股東往來科目貸項金額抵繳股款,經調閱A公司案關帳戶匯入明細,其中5仟5佰萬餘元係由甲君匯入抵繳股款,其餘抵繳股款金額係其他股東(甲君親友)等4人匯入A公司帳戶;亦即甲君親友等4人將合計5仟多萬餘元借給A公司後,將此債權贈與甲君抵繳股款,由於甲君親友等4人該年度累積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度。因此,依查獲贈與債權合計5仟萬餘元,核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無償讓與債權應認屬贈與行為,且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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