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財務簽證】呢?
以目前法律的規定,以中小企業來說,最常遇到的情況是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是向金融機構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需要做財務簽證。
參照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規定在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借款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需要做財務簽證是規定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故,對中小企業而言,當實收資本額或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即須準備財務簽證(財簽)。
什麼是【稅務簽證】呢?
在所得稅法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其一定範圍是指”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上述之企業是一定要準備稅務簽證的>>
【稅務簽證的優點?】
但為什麼中小企業不在上述範圍內仍需準備稅務簽證呢?
因為稅務簽證最大的好處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102年時虧損2000萬元,如果沒有稅務簽證,當103年公司有賺1000萬元時,需繳納170萬元的稅金;可是如果在102年時有做稅務簽證,盈虧互抵的關係,在103年如賺1000萬元,這時虧損可來扣抵103年賺的1000萬元,造成103年可以不需繳納所得稅。
另稅務簽證還有一些優點,例如: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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