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台商或海外僑胞在一課稅年度內僅回國數日,但在國內仍有戶籍,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每年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為免居住者身分認定不一,財政部公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規定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提醒,長期旅居國外的僑胞或台商,在台設有戶籍且居住未滿31天者,應檢視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若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才可適用非居住者就源扣繳方式就境內所得扣繳或申報納稅,否則仍應依居住者身分,就境內及海外所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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