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度,自住房地可享免稅所得400萬元及單一稅率10%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凡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若符合所得稅第4條之5有關自住房地之要件,即享有免稅所得400萬元及稅率10%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個人交易自住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未超過400萬元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小姐於105年1月2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2000萬元,於115年1月2日出售,售價3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0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40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交易所得,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因漏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而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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