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除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外,其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國外差旅費,其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所檢具之證明,僅有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尚難認定確有搭乘飛機事實,經洽該公司重行補具飛機票票根或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該公司仍未能完整補證,其未符合規定之購買機票支出,經調整剔除。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
應檢具之證明為
(1)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登機證
(3)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如遺失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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