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或團體(僅須辦理結算申報),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補)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於限期內補辦申報,避免遭稽徵機關加徵20%怠報金。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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