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薪資所得課稅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外籍勞工在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的方式扣繳;未滿183天者,則按18%或6%扣繳。
外籍勞工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和中華民國國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選擇,按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倘若外籍勞工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原則以18%扣繳,但為考量薪資低廉的外勞稅負過重,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予未於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籍勞工,務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贈送物品列為廣告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招攬客戶增加銷售量常於銷售貨物時附贈物品最常見如加油站等因數量龐大往往因為依規定取具憑證而無法認列廣告費,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凡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可作為廣告費報支,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其應附之原始為:(一)如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二)如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除於帳簿中載明者外,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三)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四)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營利事業銷貨時附贈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證明,憑以列報廣告費,以免因憑證未符規定而無法欲以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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