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屬居住者,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就綜合所得淨額納稅,反之,則屬非居住者,以扣繳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方式納稅或非扣繳所得依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明令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核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申請人101年度無戶籍,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又未達183天,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20%扣繳率使用非居住者申報書申報繳稅,申請人誤以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只要停留1天,即是居住者,故未以扣繳率20%申報繳稅,經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有中華民國戶籍仍須居住達31天才視為居住者,並非1天即可,擁有雙重國籍之民眾要特別注意。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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