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眾方面: 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2.雇主方面: 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 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
資料來源:健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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