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超強豪雨襲台,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水患,本局接獲許多民眾電話詢問,個人因豪雨所遭受財產損失是否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土石流等損失,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的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並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廢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本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現場業經清理,如未能及時拍照,亦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稽徵機關仍會衡量實情,依民眾提示經村里長或警察機關的證明核實認定其災害損失,如果受災戶個人損失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幹事)或警察機關證明,即可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稽徵機關免再派員勘查。
本局再次呼籲,民眾若因天然災害而受有損失,務必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之列舉扣除額。惟該項災害損失,並不包含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等非天然災害,且該項災害損失金額,僅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來電洽詢。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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