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備抵呆帳,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方得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復依同條第2款規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另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之規定,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帳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經營項目主係受國內各大藥廠委託,銷售其商品予各醫療院所,營業收入為代銷藥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惟其列報呆帳損失金額高達1千9百萬餘元,經請該公司提示呆帳損失相關文件查核,受查公司說明,其呆帳損失是依據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估列,惟進一步分析應收款項明細,其內容均屬代銷商品之價款,核與前規定未符,所提列呆帳損失全數否准認列,調整補徵稅款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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