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各項單據,須具有醫療性質,始得認定 最新消息, 稅務訊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 […] 納稅人申請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各項單據,須具有醫療性質,始得認定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