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最新消息, 稅務訊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 […] 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