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中的「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須經財政部明示核准始可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 […]

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中的「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須經財政部明示核准始可減除。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