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時,該房屋地址均須辦竣戶籍登記者,始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 […]

納稅義務人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時,該房屋地址均須辦竣戶籍登記者,始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之適用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