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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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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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時,仍須分別處以罰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之案件,營業人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不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其他收益或應課稅之所得,如屬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
營利事業短漏報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尚無免罰之適用! 閱讀全文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受扶養親屬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將依查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成年子女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舉證無過失,仍應受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心存僥倖,認為只要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的效果,就不需要受到處罰。實際上
公司短漏報所得額,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應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