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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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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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
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應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信託所得及所得憑單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為子女管理處分不動產,並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是否涉及稅上
擔任信託受託人,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仍應辦理申報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條之2及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受託專戶,分別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以免受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律師事務所來電詢問,得否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
臺北國稅局提醒,不得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