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納稅義務人以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而取得他公司新股票,該股票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核屬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持有公司股票出資抵繳股款而取得他公司發行新股,其抵繳金額超過取得成本者,核屬

納稅義務人以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而取得他公司新股票,該股票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核屬證券交易所得 閱讀全文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