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1.租賃契約應詳細載明租賃標的、租金支付方法及數額等有關資料,並妥為保存。 

2.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按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給付租金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5.預付租金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列為遞延費用。 

6.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7.承租財產所支付之押金,出租人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承租人得以租金支出及利息收入列帳,出租人則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帳。 

8.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報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9.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但是,營利事業支付向個人承租房屋之租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銀行帳戶,並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足以證明出租人已收到上開款項者則無須另取得出租人書立之收據憑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