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政府補助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賦稅署755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營業人(以下簡稱甲)收受政府單位(以下簡稱乙)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且該研究成果歸屬甲所有,即該補助款係非因銷售勞務予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甲乙各半公同共有,即該補助款係因甲提供勞務予乙而取得之代價,甲應依本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呼籲,並非所有政府的補助款收入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若營業人係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注意其區別,以免因誤解而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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