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該局說明,為確保電子發票開立品質,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挑錄相關資料,發現仍有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至整合服務平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上述資訊傳輸作業。
該局呼籲,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自行檢視電子發票開立(POS)系統、帳載資料等,若有上述未於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情形,請逕至整合服務平台補登錄,或由Turnkey傳輸空白未使用字軌檔補登錄,以避免錯誤並減少日後查證作業,徒增困擾。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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