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通知書>>
正本交當事人並簽收,並附資遣員工通報表請當事人填寫。
要以當事人收受日期認定是否足預告日期,故宜提早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資遣費計算>>
平均工資:
定義:事由發生當日(不具勞僱關係之日)前6個月(依曆計算)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即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六(83.4.9勞動2字2556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規彙編P.221)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經常性給與係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底下不列入資遣費計算)。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
3.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4.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5.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6.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7.婚喪喜慶由僱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8.職業災害補償費。
9.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10.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1.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第一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之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所得稅扣繳(102年標準):
一次領取:未滿17.5萬元*年資之資遣費,不用扣繳。
分期領取:一期未超過75.8萬元,不用扣繳。
發給期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資遣費計算表:人事室計算後,先交交當事人確認簽名後,再依程序簽核。
<<資遣通報>>
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僱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線上通報:http://163.29.36.113/ap_vs/Login_1.asp(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通報系統)
可先線上列印「資遣員工通報表」之填報格式予當事人填寫後,再據以上網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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