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間死亡,生前102年間自其A銀行帳戶轉帳287萬元,匯入配偶乙君之B銀行帳戶,經該局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贈與,並依相關法律規定,核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87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乙君(即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筆款項係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債務清償,非屬贈與。
該局審理後,查得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帶病投保躉繳之增額終身壽險,嗣後終止契約,保險公司102年將解約金287萬元匯入被繼承人甲君A銀行帳戶,甲君旋即轉存定期存款285萬元,數月後併同其他定期存款解約款,自甲君A銀行帳戶電匯至乙君之B銀行帳戶,此時乙君就該筆存款,獨立享有法律上及經濟上之處分權,贈與之構成要件已成立;又因前開贈與行為是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發生,該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繼承人乙君雖提示相關證據主張該筆款項為債務清償,惟經該局斟酌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尚難認為有借貸之事實,故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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