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之申報繳稅制度改變,於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需先繳納半數稅額。至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制,除課徵綜合所得稅外,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34萬元(200萬元×稅率17%),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萬元,申報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6萬元(34萬元×50%-1萬元);而該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餘額183萬元(200萬元-17萬元),為獨資資本主的營利所得,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適用新規定,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或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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