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母親免稅額,經本局以其母親已與其父親合併申報,而剔除系爭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夫妻同戶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因素,並非稅法基礎上之所得收入支出價格化的依據,並檢附協議書等資料,證明其每月支付母親生活費用,應讓其列報扶養云云。經該局以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從而本件甲君之母親業由納稅義務人乙君(甲君父親)填載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經本局核定減除免稅額在案,申請人自不得再重複減除母親之免稅額等情事,經該局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系爭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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