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備抵呆帳係企業為了有效評估及適時反應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於期末估計的呆帳費用,許多公司基於穩健評價原則,會針對不同帳齡的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之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日前審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甲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該局除了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萬)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法定限額之規定,如未於申報時自行將超過限額之費用調整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徵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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