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作室之負責人,該工作室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事業於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扣繳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獨資之個人工作室負責人,該工作室103年度有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依規定以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經本局裁處罰鍰1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給付予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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