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11日及1017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1 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7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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