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小額免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05年1月6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規定,增訂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每筆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自105年起不必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原先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限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財政部為減少營利事業先扣繳、再退稅之困擾,爰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皆可適用。以給付利息為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的利息扣繳率為10%,收取單筆利息在2萬元以下者,因其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給付時即可不必先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述得免扣繳之小額給付所得,並不包括下列五項,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額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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