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只要符合前開規定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於結帳(算)次日取得進貨發票之規定,並不侷限於只有「百貨公司」才可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這種取得進貨發票之方式,仍然屬於「先銷後進」行為,所以一定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至於營業人經營模式不符合前開所列要件者,則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經查獲有先銷後進之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均會以違章案件來辦理。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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