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研究發展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2)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改善儀器之性能。 

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3)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4)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 

(5)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6)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7)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8)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9)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前款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其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規定按2年加速折舊,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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