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年度的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繼承人詢問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應課稅之所得,除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其配偶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仍應由其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05年6月1日死亡,沒有配偶,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最遲至105年8月30日)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105年生存日數計算。若甲君尚有配偶,應由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甲君之所得於次年(106)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被繼承人甲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間。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日起6個月)。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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