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上路後,憑單填發單位將不再主動寄發扣繳憑單,個人應如何得知其所得資料?又報稅時如因所得資料蒐集不全,導致短漏報所得,得否減免處罰?
該局指出,配合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修正,所得稅各式憑單自103年1月8日起,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方式,只要是具有身分證統一編(證)號之境內居住個人,其取得的各式扣繳類別所得及股利所得,已經由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者,則該類憑單所得免再由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民眾若想查詢個人所得資料,可透過(1)參考國稅局於4月底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2)於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查詢;(3)於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持符合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向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詢;(4)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提供。
該局進一步解釋,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如適用稅額試算並依前述(1)方式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申報,或利用前述(2)、(3)方式依下載或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除可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的全民目標外,若日後發生短漏報的所得,屬於前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則僅需補繳稅款,不必擔心被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居住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5月1日以自然人憑證查詢104年度之憑單資料,並同時透過網路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本局查獲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薪資所得20萬元,股利所得20萬元,因漏報部分均屬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故其僅需補繳所漏稅額,毋須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短漏報之所得若不在前述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之內,例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向個人承租戶收取之租金,抑或短漏報之所得屬「憑單免填發」範圍之所得,則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無法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減免處罰的理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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