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憑單時,請避免因資料覆蓋導致違章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單位利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如有更正申報情形,請注意更正上傳申報資料係覆蓋前次申報資料,避免更正上傳資料不完整而導致漏報致遭處以罰鍰。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未於前揭期限內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1月間發現未有104年股利憑單最終網路申報上傳資料,始知105年1月30日辦理網路申報股利憑單資料,因該公司上傳更正申報時,未將原申報資料中之股利合併上傳致資料被覆蓋,甲公司雖於105年11月自動補申報,惟因補申報時間已逾該年度應申報規定期限105年2月1日(1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故遭該局處以補申報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10%之罰鍰。甲公司不服,提示105年1月28日股利憑單網路申報上傳回執聯申請復查,主張確實已於規定時間內有申報股利憑單,惟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為避免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憑單,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而導致違章情事,倘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間內已上傳成功 ,於再次辦理更正申報時,申報系統會出現「請注意!本次上傳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及漏申報相關罰則之提示訊息;更正上傳成功後,亦會出現上傳憑單資料之確認畫面,是本案甲公司疏於查對且疏於注意該申報系統之警示畫面,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提醒,每年1月為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期間,如該期間內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應注意上傳申報是否成功,如有更正申報,亦應確認上傳成功之申報資料是否完整,避免因上傳資料不完整而遭處以漏申報罰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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