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及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10%)×10%。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對合於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類推適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私立學校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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