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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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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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制開始實施,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者,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避免受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並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房屋,該屋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將其財產
個人出售104年度房屋,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閱讀全文 »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105年起施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