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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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報酬予無居間仲介事實之國外進貨商受僱人,不得列報佣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為營業上所必要之支出,始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而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
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情形,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申報錯誤致有短漏報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扣抵。 該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
代工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其完稅價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
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呆帳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生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估計損失,至於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
有關境外來源所得適用租稅協定扣抵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要如何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
營業人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或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依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