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稅單已於106年1月份寄發,該局於審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時,發現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其當年度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誤採結算申報方式辦理退稅。
該局表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3項及第7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出境後即長期居留國外未再入境,104年度於境內取得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僅於給付時扣繳10%稅額2,500元,甲君於105年5月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報退還扣繳稅額2,500元。該局查得甲君104年度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適用結算申報規定,其利息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之20%辦理扣報繳,惟其僅扣繳10%稅款,乃責請扣繳義務人向甲君補扣10%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納稅捐,納稅義務人不必辦理結算申報,也不可藉由結算申請方式申報退還該扣繳稅款。
(聯絡人:中正分局王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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